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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政府早在民國95年就開始補助國內業都能向高雄縣政府申請獎金者拍攝電影,希望行銷當地的觀光景點特色,97年開始更制訂正式的獎勵及補助法令,只要在高雄縣取景拍片,或是高縣出身的電影人,如在國際影展拿到大獎都有獎勵(林靖傑導演的為高雄縣人,他的作品「最遙遠的距離」於97年在威尼斯影展得國際影評人最佳影片獎,即獲100萬元獎金),至於拍片住宿的補助更是不限電影,連電視劇拍攝都可以提出申請。


縣府新聞處指出,今年受理申請的時間截止期限,分別是4底月及8月底,劇情片每部最高補助300萬元,紀錄片每部最高100萬元。

高雄縣政府的新聞處,下設電影員會,定出高雄縣政府獎助電影拍攝要點(97.11.25修正版)申請金額以300萬元為限。及獎助電影製作評審作業程序(97.11.25修正)以及補助影視製作住宿要點,補助住宿上限為五十萬元,但得視個案酌予調整補助金額。(97.3.4發布)。

獎助對象有 二。(一)本縣(高雄縣)電影製作者所拍攝之電影參加影展,爭取國家榮譽,具有特殊表現者。(二)電影製作者所拍攝之電影於本縣(高雄縣)取景,且電影內容對本縣(高雄縣)整體形象及都市行銷具正面意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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