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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影視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已公布,
礙於行政程序,今年還沒有編列補助預算
明年初會再正式公告補助方式
 
基隆市政府影視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如下: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基府行新貳字第0990148395號函頒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電影、電視、影像(以下簡稱影視)產業,並加強行銷本市觀光、文化等意象,特設基隆市政府影視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結合公私部門行政資源,打造友善影視環境,促進影視產業進駐本市。
(二)協助影視製作團隊及工作者至本市取景拍攝相關事宜。
(三)審議影視產業於本市拍片所需經費補助事宜。
(四)協助引進民間資源參與本市拍片投資事宜。
(五)增進本市與國際影視產業之聯繫與合作事宜。
(六)其他與建立本市觀光、文化等意象之影視拍攝事務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處(局)長四人,包括財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交通旅遊處處長、文化局局長。
(二)具影視傳播創意背景專業人士一人。
(三)影視學者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四)依影視產業申請個案拍攝業務性質,指派本府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主管一人擔任之。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委員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聘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會議採不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之委員得指派代表出席。會議時並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影視產業從業人員或相關團體代表列席。
七、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行政處處長兼任,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另置幹事二人,由本府行政處人員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九、本委員會下設「基隆市政府推展影視景點協拍小組」,由副市長擔任召集人、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協拍小組成員由本府財政處、產業發展處、教育處、工務處、交通旅遊處、都市發展處、社會處、行政處、主計處、本市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文化局、環境保護局等處(局)長組成,協調跨處局業務。
十、本委員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十一、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二、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或應邀出席學者專家等,得依規定酌支出席費。
十三、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行政處編列預算支應。
十四、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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