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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為活絡臺北市經濟,協助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融資信用保證,訂定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
其中與電影業者有關的,是第二類融資貸款。必須在台北市辦理電影公司公司登記滿一年,有資金需求者。例如購置機器、設備,應於申請日前6個月內已完成購置;申請營運週轉金者(付給員工薪水及水電費用等),應於申請日前實際營業一年以上,經審議委員會評定,最高額可貸二百萬元。
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五機動計息,利息約為二點三到二點五之間。
(詳細內容以連結的實施要點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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